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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开展自治区生态宜居县城考评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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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政办字〔2017〕13号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宜居县城建设的意见》(内政发〔2015〕77号)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生态宜居县城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内建城〔2015〕269号)文件精神和市委、政府的安排部署,市政府决定自2017年起,对各旗县市开展生态宜居县城评选工作进行考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考评工作的重要意义

  申报评选自治区生态宜居县城是进一步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提升县城整体实力的重要工作。各旗县市要充分认识到生态宜居县城建设的重要意义,要加大工作力度,结合“五城联创”活动,积极主动的进行生态宜居县城的申报评选,并将申报评选自治区生态宜居县城的工作纳入各旗县市的考核内容。

  二、考评范围

  全市各旗县市(除集宁区)均参与评选。

  三、考评方法

  (一)各旗县市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宜居县城考评办法(试行)》的要求,以年底公布的数据为依据,认真开展自查自评工作。

  (二)凡自评结果达到70分以上的旗县市,必须参与自治区生态宜居县城的申报评选。

  (三)凡参与自治区生态宜居县城评选的旗县市,要认真编写实施方案和自评报告等申报材料,并将申报材料于当年6月底前报送市园林局(电子版和纸质版各一份)。

  (四)市住建委、园林局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各旗县市的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划档排序,并将复核结果于当年7月底前上报至自治区住建厅。

  (五)凡未评为生态宜居县城示范旗县的,需在下年度继续参与考评。

  联系人:姜日忠 13947429857

  王 波 15149570774

  李少林 18347467779

  电子邮箱:wlcbsyljcyk@163.com

  

  附件: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生态宜居县城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7年2月14日  

  

附件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

  生态宜居县城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建城〔2015〕269号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规划局、园林局、房管局、城管执法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生态宜居县城考评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7月15日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宜居县城考评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宜居县城建设的意见》精神,全面推进自治区生态宜居县城(包括旗、县所在地镇和县级市城区,下同)建设,客观评价各地县城建设成效,促进我区县城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考评办法。

  一、考评范围

  全区69个旗县和7个县级市(不包括盟所在地市)。

  二、考评等级

  生态宜居县城考评分三个等级,分别是示范旗县、先进旗县和达标旗县,按百分制评定。

  三、考评标准

  县城核心功能强,风貌特色鲜明,依规建设水平高,市政公用设施水平各项指标突出,县城规划建设管理成效明显,考核成绩90分以上的县城评为生态宜居县城示范旗县,授牌匾;考核成绩80分以上的县城评为先进旗县;考核成绩70分以上的县城为达标旗县。每年按照本办法对全区县城考评一次,按考评结果评定等级,被评为生态宜居县城示范旗县的将不再参加考评,每三年复查一次。

  评定生态宜居县城示范旗县需必备以下条件:有期限到2030年城镇总体规划并严格执行,自治区园林县城,完成出入口综合整治,有综合管理执法队伍。

  四、总体目标

  力争到2017年底,全区15%的县城建设成为生态宜居县城示范旗县;到2020年底,全区20%的县城建设成为生态宜居县城示范旗县,30%的县城建设成为生态宜居县城先进旗县,50%的县城建设成为生态宜居县城达标旗县。

  五、考评内容

  城镇总体规划编制(修改)。按照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对城镇总体规划批准实施满两年的,进行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开展城镇总体规划修改王作,2017年全部完成编制期限到2030年总体规划修改工作;依法依规审批规划和履行备案程序。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备案。加快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力度,提高控规覆盖率;严格履行控规审批、备案程序;逐步解决未批先建和不依据控规许可的行为。

  城镇风貌。城镇风貌特色鲜明,可识性强,城镇与自然环境和谐;城镇重点区域、地段开展城市设计;加强历史街区、历史遗迹的保护;每个县城都要有特色街区;建筑风格要体现当地传统文化、民族特色及历史遗存。

  城乡规划展览馆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县城建设城乡规划展览馆(厅),提高公众参与规划、了解规划的程度,保障公众对城乡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使城乡规划展览馆(厅)真正成为展示城镇的靓丽名片。

  供水设施建设。提高供水普及率,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加强水质检测能力建设,县城公共供水厂具备10项目检测能力,供水水质达标;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逐步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

  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污水处理率逐年提高;加快县城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逐步提高污水厂负荷率;加快污水处理设施改造,重点区域县城污水处理设施应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加快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提高再生水利用率。

  园林绿化建设。旧城区和新城区园林绿化要均衡发展,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建成区绿地率三项指标逐年递增;有一个综合性公园或主题公园,配套建设体育健身等设施,建设有小游园、小广场;居住区绿化水平达标;主要街区建设有开放式或半开放式绿地,建设适度规模的中心绿地。达到“300米见绿,500米见园”的要求。

  环卫处理设施建设。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逐年提高;县城生活垃圾填埋场要通过等级评定,达到自治区Ⅱ级及以上标准;加大旱厕改水冲公厕力度;垃圾转运站布局、数量符合规范要求,环卫车辆及时更新,提高机械化清扫程度;环卫工人待遇逐年提升。

  供热设施建设。加强热源建设和管网改造力度,逐年提高集中供热普及率,确保安全供热,室温合格率达到98%以上;加快椎进集中供热,县城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

  燃气设施建设。加快燃气气源和管网建设,提高燃气普及率,不断提高管道燃气的比重。

  道路交通建设。加大县城出入口改造力度,加强交通设施建设,完善交通路网,规范交通标志标线,合理划定道路停车区域及泊位标线;合理设计道路板块,开辟步行和自行车道,方便群众出行。

  县城更新工程。加快县城棚户区和老旧住宅区更新改造,加强环境综合治理和房屋维修,完善住宅小区使用功能和配套设施建设;建成完整的地下管网体系。

  县城管理。有城镇管理执法机构和专业执法队伍,负责开展县城容貌整治,消除“脏乱差”现象;要有一条严管街或示范街,门前三包执行到位。

  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城镇教育、医疗、文化、体育、长途客运、县城公交、无障碍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和服务体系建设。有一所自治区级达标普通高中学校,有一所二级或以上综合医院,有一座综合性的文化设施,有一个功能齐全的体育场馆,有一个长途客运站。

  六、考评方式

  盟市根据考评办法对辖区内县城每年考评一次,并将考评情况上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考评组结合督查调研、“内蒙古自治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信患系统”及统计年鉴等资料,对各盟市上报的考评结果进行复核,对拟申报生态宜居县城示范旗县、先进旗县和达标旗县的地区进行现场考评。

  七、考评结果

  按照本考评办法,根据考评结果对69个旗县和7个县级市进行排序,对评定的生态宜居县城示范旗县,报请自治区政府审定后在全区通报表彰。自治区政府对通报表彰的县城,在自治区级整合资金、项目和优惠政策时优先考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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