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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开展2016年度粮食安全旗县市区长责任制
实地考核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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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政办字〔2017〕30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2016年是实施粮食安全旗县市区长责任制考核的第一年,为客观公正地反映各旗县市区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各旗县市区落实粮食安全旗县市区长责任制情况开展实地考核。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各旗县市区。

  二、考核原则

  考核工作遵循客观真实、公平公正、全面细致、突出重点、注重实绩的原则。

  三、考核依据

  (一)《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粮食安全旗县市区长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乌政办发〔2016〕66号);

  (二)《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字〔2016〕185号);

  (三)《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粮食安全旗县市区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的通知》(乌政办字〔2016〕186号);

  (四)《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安全盟市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度粮食安全盟市长责任制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解读〉的通知》(内粮安考办〔2016〕8号),各有关单位见电子邮箱。

  四、考核内容

  包括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种粮积极性、增强地方粮食储备能力、保障粮食市场供应、促进粮食流通产业发展、确保粮食质量安全、落实保障措施等7个方面。

  五、考核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现场考核。2017年3月20日至3月28日,市粮食安全旗县市区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办公室抽调相关成员单位人员组成4个考核组,以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和检查有关粮食企业等方法,进行实地考核。考核组依据《2016年度粮食安全旗县市区长责任制考核评分表》、《2016年度粮食安全盟市长责任制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解读》中规定的年度考核目标任务和评分标准逐项查验打分。

  (二)材料上报。各考核组于2017年3月10日前向市粮食安全旗县市区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办公室提交考核报告和评分结果,并由市粮食安全旗县市区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进行汇总。

  (三)综合评价。2017年3月底前,市粮食安全旗县市区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办公室根据各旗县市区自查评分,相关部门评分评审和实地检查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考核等次和考核结果运用建议,报市粮食安全旗县市区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审议。

  (四)考核通报。考核结果经市粮食安全旗县市区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审定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通报各旗县市区,同时抄送市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旗县市区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县市区要切实加强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确保考核工作顺利开展。

  (二)强化工作责任。各旗县市区对本地区提供的佐证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各考核组组长对实地检查考核结果的客观性、公平性、公正性负责。

  (三)严肃工作纪律。考核组成员要严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自治区28项配套规定以及市委规定的要求,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不准超标吃住、受礼,不参加任何与考核无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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