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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建立区域性评价评估、
建设项目实行联合审图、联合验收制度
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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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政办发〔2017〕12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乌兰察布市建立区域性评价评估、建设项目实行联合审图、联合验收制度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2017年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2017年3月28日  

  

  

  

  乌兰察布市建立区域性评价评估、

  建设项目实行联合审图、联合验收制度

  实施意见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投资建设项目审批速度,减轻企业负担,营造良好招商引资环境,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特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区域性评价评估范围:在规划范围内集宁区相对集中连片的未开发建设用地。联合审图、联合验收的适用范围为集宁区及开发园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地产、工业建设项目。

  二、实施原则

  (一)集中统一原则。编制区域性评价评估报告,由政府主导,委托牵头部门,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一次性编制区域综合评价评估报告。联合审图、联合验收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由牵头部门设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的服务窗口统一受理,协调相关部门集中进行。

  (二)依法精简原则。编制区域性评价评估报告、联合审图、联合验收要严格遵循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要按照深化改革的要求,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间,提高联审效率。

  (三)联合办理原则。涉及审图、验收的有关部门集中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通过联审网络服务平台,将过去前后置串联审批,变为有关部门同步联合办理。

  三、运行模式

  (一)编制区域性综合评价评估报告。由政府出资,市规划局牵头,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规划区域内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环评、能评、水评、地震安全评价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一次性论证评价,编制出统一的区域性综合评价评估报告。今后规划区域内的建设单位不再单独进行上述各类评价评估,也不需缴纳相关费用。

  (二)实行联合审图。由市住建委牵头,联合气象局、人防办、消防支队、地震局,对建设项目各类施工图纸在住建委审图中心集中同步进行审核,分别出具审图结论。

  (三)实行竣工联合验收。按照“谁主管谁牵头”的原则,房地产项目的竣工验收由建设方负责组织;竣工备案审核由住建委牵头,能源项目由发改委牵头,工业项目由经信委牵头,分别组织协调有关参加验收的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对竣工项目实行联合验收。在验收过程中,由牵头部门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统一部署联合验收工作,研究解决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将整改意见及时反馈建设单位。验收结束后,各部门及时出具验收结论。

  四、保障措施

  (一)确保集中进驻。各部门要将“行政审批服务科”整建制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配齐配强窗口工作人员,授权窗口到位,实现“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功能。

  (二)明确职责分工。市规划局牵头负责编制区域性综合评价评估报告;市住建委牵头负责,协调人防、消防、气象、地震等部门集中同步联合审图;市住建委、发改委、经信委分别负责牵头主管的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工作,协调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同步联合验收;政府督查室要对联合审图、联合验收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督查,及时通报;要充分发挥法制办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立的行政权力监督办公室的作用;纪委监察局要对联合办理工作不按规定办理进行跟踪问责。

  (三)实行信息公开。各部门要将审图、验收涉及的法律法规依据、申报材料内容、审查验收的标准和规范要求等,通过网站和《办事指南》等向社会公布。各牵头单位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将各环节联审工作状态、结果及时上传网络服务平台,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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