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82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的出台是为了进一步完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财政性资金支付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性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是指导全区各级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的制度规定,为此,各地、各部门要严格遵照执行。
二、进一步规范市县两级国库集中支付范围和程序
市、旗县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学习研究《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并依据该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市县两级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范围和程序;人民银行、各代理银行和预算单位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的工作,并要各尽其责,进一步规范完善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努力提高财政性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
2017年3月27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性资金
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6〕18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