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乌兰察布市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6月7日
乌兰察布市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
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21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以下简称“医养结合”)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2017年,通过整合医疗养老资源,建成一批兼具医疗卫生、养老服务资质和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以下简称“医养结合机构”),医养结合型床位达到1000张以上。80%以上的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诊、住院、取药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50%以上的养老机构能以不同形式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明显提升,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60%以上。
到2020年,医养结合机构基础设施和服务网络更加完善,服务能力稳步增强,老年人健康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医养结合型床位达到3000张以上。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开通老年人绿色通道率达100%,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明显提升,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现全覆盖,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基本适应老年人健康养老需求。老年医疗护理人才培养机制健全,人才队伍得到保障,蒙医药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驱动。发挥政府在规划设计、引导投入、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引导作用,统筹各部门资源,形成各负其责、紧密配合、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同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医养结合工作,构建政府引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多位一体的发展格局。
(二)保障基本,突出重点。保障老年人基本养老需求,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推动普遍性服务和个性化服务协同发展,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养老需求。以高龄、独居、失能、半失能等困难老年人群体为重点,建立健全养老保障制度,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三)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充分发挥蒙医药、中医药在养老、康复等方面的独特优势,立足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定位医养结合服务机构的目标、职能和服务模式,统筹推进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融合发展。
(四)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服务供给和资金保障方式,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激发各类服务主体潜力和活力,提高医养结合服务水平和效率。加强部门协作,提升政策引导、服务监管等工作的系统性和协同性,促进行业融合。
三、重点任务
(一)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采取多种形式实现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融合发展。统筹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资源布局,重点加强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机构建设。提高综合医院为老年患者服务的能力,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含蒙中医医院)力争都要开设老年病科、老年病门诊,增加老年病床数量。现有闲置或利用率低的民办医院、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以及闲置床位较多的一、二级医院和专科医院,转型创办计划生育家庭养老服务中心、老年病康复医院、老年病护理院等专业医疗养老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康复、临终关怀等老年护理服务特色科室,根据需求增设老年养护、临终关怀床位,提高康复、护理床位占比。推进医疗、养老、护理、康复融合发展,以多种形式构建医养联合体。逐步完善老年医疗保障体系,加强老年人的健康干预和早期预防,保障老年人基本医疗需求。面向老年人开展集中养老服务的医疗机构,应申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各旗县市区民政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程序予以优先受理。(牵头单位:市卫计委、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各旗县市区政府)
(二)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强化对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服务的支持力度,有条件的二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就近就便、互利互惠的原则与养老院、托老所、老年日照中心等养老机构建立健全协作机制,签订长期合作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建立完善可持续的运行机制和服务模式。医疗机构为养老机构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巡诊、健康管理、保健咨询、预约就诊、急诊急救、蒙医中医养生保健等服务,缓解老年医疗护理供需矛盾。养老机构内设的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作为医院收治老年人的康复护理场所。支持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与养老机构开展对口支援、合作共建。(牵头单位:市卫计委;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旗县市区政府)
(三)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将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并按规定由相关部门实施准入和管理,依法依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床位数在50张以内的养老机构,应就近与医疗服务机构签订合作协议,通过医生定期上门服务并建立绿色应急通道,随时提供诊疗服务,有条件的可设置医务室;床位数在50-150张的养老机构,可根据自身需求设置医务室或护理站;床位数在150张以上的养老机构,支持举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蒙中医医院、临终关怀等机构。对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的申请,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优先审核审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管理范围。对无力设置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支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在公立养老机构内设置诊疗机构,医院可采取主办、协办等形式参与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经营管理。医疗机构加强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业务培训和指导监督,执业医师可以到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支持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医师和专业人员在养老机构开展疾病预防、营养、蒙医中医调理养生等非诊疗行为的健康服务。(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卫计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人社局,各旗县市区政府)
(四)推进医疗卫生服务延伸至社区、家庭。充分依托整合各类资源,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无缝对接。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社区高龄、重病、失能、半失能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定期体检、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社区护理、健康管理等基础健康服务,与老年人家庭建立签约服务关系,提供连续性的健康管理和医疗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逐步推广家庭医生与居家老人签约工作机制,建立长期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组建家庭医生签约团队,并由二级以上医院医师(含蒙医中医医师)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按照协议为签约的居家老人提供全程服务、上门服务、错时服务、预约服务等多种形式的医疗保健、健康管理服务,探索为慢病患者设立家庭病床,推进医疗护理康复进家庭,使使90%以上的老年人在社区和居家养老时能够享受到专业的医疗、护理、保健、康复等服务。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到2020年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70%以上。做好居家养老人员就医绿色通道、远程医疗、预约诊疗、双向转诊等服务。规范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医疗和护理服务项目,将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含个体诊所)提供健康养老签约服务,并享受同等的收付费政策。(牵头单位:市卫计委、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各旗县市区政府)
(五)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鼓励社会力量针对老年人健康养老需求,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以及老年医院、老年康复医院、老年护理院、老年健康管理中心、托老服务机构、临终关怀机构等专业医养结合机构。在制定医疗卫生和养老相关规划时,对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留出空间。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凡符合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整合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提供便捷服务。通过公私合营、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并享受国家、自治区、市级有关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围绕老年人预防保健、医疗卫生、康复护理、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方面需求,积极开发安全有效的食品药品、康复辅具、日常照护、文化娱乐等老年人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委,各旗县市区政府)
(六)落实医疗卫生机构敬老优待政策。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全面落实老年医疗服务优待政策,对65岁以上老年人特别是高龄、重病、失能、部分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看病就医实行优先照顾,开通绿色通道,在挂号、就诊、收费、取药、住院等窗口明显位置要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按照个人需求定期提供体检、心理健康、预防和医疗服务,鼓励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工作志愿者定期为老年人开展义诊,在医疗服务中体现爱老、敬老的良好风尚。(牵头单位:市卫计委、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各旗县市区政府)
(七)加强蒙医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推动蒙医中医医院与养老机构之间的合作,鼓励蒙中医院与养老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把蒙医中医诊疗、治未病、养生保健、康复融入健康养老全过程。加强蒙医中医医院老年病诊疗能力建设,二级以上蒙医中医医院至少与1所养老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开设老年病诊室,设立老年病科,逐步增加老年病床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开展社区和居家蒙医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加强老年人健康档案动态管理,建立完善的契约服务关系,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等服务。鼓励社会资本新建以蒙医中医药健康养老为主的护理院、疗养院。支持养老机构开展融合蒙医中医药健康管理理念的老年人医疗、护理、养生、康复服务,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可设立以老年病、慢性病防治为主的蒙医中医药诊室、门诊或蒙中医馆。加快发展蒙中医药健康养老产业。(牵头单位:市卫计委、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各旗县市区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系统宣传国家出台的促进健康养老和医养结合的相关政策,推动政策顺利施行;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养老服务机构、医疗服务机构、老年人及其家庭的思想动态、实际需求,使宣传教育工作更具针对性。广泛开展社会宣传和典型报道,推介传统养老模式向医养结合养老模式转型的重要意义,为医养结合养老模式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树立全社会尊老、爱老与正确健康养老的观念,为创新健康养老新途径,加快健康养老服务业发展创造社会发展条件。(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广局;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各旗县市区政府)
(二)完善投融资和财税价格政策。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4〕57号)等文件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按规定落实好相关支持政策。拓宽市场化融资渠道,探索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的投融资模式发展医养结合产业。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金融对医养结合领域的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由金融和产业资本共同筹资的健康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医养结合发展。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适当支持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统筹整合相关医疗卫生和健康养老服务专项资金,创新投入机制和方式,加大对医养结合的支持力度。加快推进政府购买基本健康养老服务,逐步扩大购买服务范围,完善购买服务内容,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提高医养结合服务效率和水平。(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旗县市区政府)
(三)加强规划用地和相关政策落实。将医养结合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对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且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可优先用于医养结合服务设施用地,一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医养结合机构取得养老机构许可的部分,享受内政发〔2014〕57号文件关于用水、电、气、暖等扶持政策。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属于社会办医范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相关规定,享受政策扶持。(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国土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委,各旗县市区政府)
(四)探索建立多层次长期照护保障体系。积极完善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提高老年人医疗保险报销比例,逐步探索将符合规定的医疗、康复、护理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积极推进医保异地结算,逐步实现异地养老人群医疗、康复、护理费用异地结算。继续做好老年人照护服务工作。进一步开发包括长期商业护理保险在内的多种老年护理保险产品,在全市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积极探索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保障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增强老年人对护理照料的支付能力。鼓励老年人投保长期护理保险产品。建立健全长期照护项目内涵、服务标准以及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和体制机制,探索建立从居家、社区到专业机构等比较健全的专业照护服务提供体系。落实好将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认知知觉功能康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政策,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治疗性康复提供相应保障。将老年人心理保健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开展有针对性的心理保健讲座、心理辅导活动,提高老年人自我心理疏导意识和能力。开展老年人心理健康教育,加强老年人心理健康研究和有效治疗,逐步推进老年心理健康工作专业化、规范化。加大12349便民为老服务中心建设,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的养老服务,解决心理障碍等各类老难题。(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卫计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旗县市区政府)
(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做好职称评定、专业技术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等方面的制度衔接,对养老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同等对待。完善薪酬、职称评定等激励机制,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与医养结合机构人员进修轮训机制,促进人才有序流动。将老年医学、康复、护理人才作为急需紧缺人才纳入卫生计生人员培训规划。加强专业技能培训,支持乌兰察布医专和职业学院与医院联合办学,增设相关专业课程,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专业人才。(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市卫计委;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各旗县市区政府)
(六)强化信息支撑。加快全市卫生计生信息平台建设,积极开展养老服务和村(社区)服务信息惠民试点,利用老年人基本信息档案、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等,推动村(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与全市卫生计生信息平台对接融合,整合信息资源,实现信息共享,为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撑。组织医疗机构开展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鼓励探索基于互联网的医养结合服务新模式,探索“互联网+医养结合”,建立居家养老智能化健康监测和医疗服务体系,提高服务的便捷性和针对性。(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各旗县市区政府)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全市医养结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医养结合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计委,负责医养结合工作组织实施。各旗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制定出台推进医养结合的政策措施、规划和具体方案,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分工,把握工作要求,确保工作落实。
(二)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医养结合协同推进机制,实行养老服务与医疗服务同步规划建设。医养结合机构医疗服务的规划、审批、技术指导与业务监管等由市卫计委牵头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要把医养结合工作纳入到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加强基层社区养老机构医疗服务能力建设,完善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做好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的对接。其它各有关成员单位要立足部门职能职责,在政策制定、项目申报、人财保障、土地审批及信息技术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对医养结合机构和相关服务工作给予支持倾斜,重点支持全市医养结合试点机构建设项目。
(三)抓好试点示范。围绕“打造幸福乌兰察布”,加快推进医养结合试点。2017年,市级确定市第二医院、市蒙中医院、乌兰察布市示范性老年养护院开展医养结合试点工作,并探索在集宁区建立医疗机构与社区居民签约养老服务模式、卓资县建立医疗机构与村镇居民签约养老服务模式。各旗县市区确定建成2—3处标准规范的医养结合机构示范点,其中县级综合养老机构1处,中心敬老院或区域性敬老院1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1处。“十三五”期间,创建乌兰察布市百旺家园医疗养老综合项目和福瑞医养一体项目为自治区级医养结合示范基地,8个盟市级医养结合示范机构、15个社区医养结合示范中心、50个农村幸福院医养结合示范院。全市各级卫生计生、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密切跟踪各地进展,帮助解决试点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四)加强考核督查。各地要建立以落实医养结合政策情况、医养结合服务覆盖率、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无缝对接程度、老年人护理服务质量、老年人满意度等为主要指标的考核评估体系,加强医养结合工作绩效考核。卫生计生、民政和人社等有关部门要依据本实施意见,结合部门职责,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纳入本部门年度重点工作进行考核。要加强对医养结合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适时开展工作督查,定期通报进展情况,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不断完善相关政策,确保医养结合工作落实到位,促进医养结合健康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