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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委办公厅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坚持和完善计划生育
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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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发〔2017〕49号

各旗县市区委、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委、办、局和各人民团体:

  《乌兰察布市坚持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方案》已经市委、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乌兰察布市委办公厅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21日      

  

  

  

  

  乌兰察布市坚持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

  责任制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13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发〔2017〕6号)精神,坚持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李纪恒书记来乌兰察布市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乌兰察布市委四届二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位一体”总体布局,践行“五大发展理念”,协调推进“五化”同步,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坚持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强化落实各级党委、政府主体责任,推动形成各地区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二)工作目标。健全完善与新时期形势任务相适应、科学合理、便捷高效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体系和运行机制。引导基层深化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切实加强基层基础工作。要更加注重宣传倡导、政策引导、服务关怀、依法行政,全面提高我市计划生育工作水平。

  二、责任制主要内容

  (一)重大决策和法律法规落实情况。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包括《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落实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内蒙古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等。

  (二)党委和政府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要做到计划生育重大问题亲自研究、重要工作亲自部署、全年工作亲自总结汇报。要主持召开年度计划生育工作会议部署计划生育工作,党政主要领导签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各旗县市区党委常委会或政府常务会要研究计划生育重大事项、解决重大问题。落实好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自治区和市委、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正确解读并依法贯彻对新时期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主流媒体和新媒体要发挥作用,进行舆情监测,社会舆论引导,主旋律弘扬,引导群众依法生育。

  (三)计划生育工作投入保障情况。建立健全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投入机制,保障计划生育工作经费投入到位,保障旗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所必须的经费以及各项扶助保障政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支出。

  (四)综合治理责任落实情况。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运行情况,落实成员单位责任,健全部门配合、政策衔接、信息共享的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任务分工,重点解决好政策配套、公共服务保障、执法协调、信息互通等责任落实情况,切实形成工作合力。

  (五)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

  1.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情况。制定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方案情况;构建鼓励按政策生育的制度体系和社会环境,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加强人口基本国情、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全面两孩政策的宣传教育情况。

  2.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情况。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和特殊情形再生育审批制度;加强政务公开,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理手续,全面推行网上办事、一站式服务和承诺制度;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情况。

  3.妇幼健康计划生育服务情况。加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能力建设。推进优生优育服务,做好孕产期保健服务和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推进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加强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的救治能力建设,落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加快产科和儿科医生、助产士等人才培养;全面推进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向育龄人群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服务情况。

  4.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情况。完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实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帮扶制度,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落实兑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和国家扶助政策,做好养老保障工作情况。落实兑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精神慰藉金和心理疏导工作;落实生育关怀公益金制度,开展生育关怀活动并实施紧急救助。

  5.提升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能力情况。建立和完善生育支持、幼儿养育、青少年发展、老人赡养、病残照料等家庭发展政策;推动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建立计划生育养老服务体系;计划生育家庭活动发展项目与精准扶贫等扶持政策相结合;开展创建幸福家庭活动和新家庭计划情况。

  6.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情况。推动基层卫生计生机构改革,稳定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和队伍建设,加强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力量,增强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服务能力;完善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职能职责。配齐配强嘎查(村、居)计划生育专干,解决嘎查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专干的报酬待遇、养老保障等问题情况。稳定和加强计划生育协会的组织和能力建设。

  7.依法行政情况。建立健全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行政执法体系。促进性别平等,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例偏高问题,依法依规查处多孩违法生育,推进诚信计生和维护群众计划生育合法权益。

  8.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情况。按照常住人口配置服务资源,将流动人口纳入城镇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范围;落实流动人口健康教育和促进行动计划、完善流动人口卫生计生服务网络体系、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加强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健康关爱工作情况。

  三、坚持督查和报告制度

  继续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以目标管理责任制内容为重点,定期开展督查,各旗县市区党委和政府每年11月底前向市委、政府专题报告当年计划生育工作情况。

  (一)督查对象。督查主要针对各旗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根据需要可延伸至部分旗县、苏木乡镇两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全市每2年对各旗县市区开展一次全面督查,每年选择2个旗县开展专项督查;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地方,及时组织重点督查。

  (二)组织实施。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部署和指导督查工作,市卫计委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督查重点和时间安排,做好督查人员的组织培训。

  (三)督查方式。督查以实地调查为主,主要采取座谈汇报、调阅资料、多部门数据信息比对、个别谈话、举报受理和实地检查等形式进行。

  (四)结果使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分析了解到的情况和问题,提出改进工作意见和建议,形成书面报告报市委、政府。督查情况向被督查旗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反馈。督查结果移交市委组织部,作为对被督查旗县市区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四、完善考核制度

  实行党委政府、责任部门、卫生计生部门三线考核制度,继续坚持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通过层层签订年度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各级各部门的任务,加强考核,确保工作落实。

  (一)健全责任体系。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对各级党政领导、相关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分别确定计划生育工作责任,明确分级责任。市级突出围绕贯彻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制定和落实促进计划生育的各项政策措施等内容。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两级突出政策法规落实、基础信息管理、网络队伍建设、妇幼健康计划生育服务等内容。嘎查村(居)级目标责任精细化管理,突出“两委”班子解决本村计划生育实际问题,强调卫生计生信息采集、政策宣传、奖扶目标人员确认、妇幼健康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公共卫生、健康扶贫等具体工作事项和任务要求等内容。

  (二)坚持考评制度。各级要坚持年底由“四大班子”领导干部带队,开展“三线”(党政线、相关部门线和卫生计生线)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综合性考核评估制度。各地在开展经常性调研督查的基础上,每半年开展一次半年督查,年终一次年末考核。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订考评方案,经市委、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突出考核重点。坚持问题导向,科学合理设置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项目、权重,切实提高考核的针对性、有效性。对重点工作,加大考核权重,以定量考核为主,确保中央、自治区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对一般性工作,以定性评估为主,减轻基层负担;对各地区创造的可以推广复制的好经验、好做法,适当加分,鼓励基层改革创新。

  (四)改进考核方式。积极探索改进考核评估方法,整合生育服务登记、孕产期保健、住院分娩、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等信息,加强与户籍、学籍、婚姻、社保等信息的校验,运用大数据,提高考核科学性。加强日常信息的统计分析,对重点工作从规划制定、任务执行、效果呈现等全过程进行动态监测,逐步减少集中性、突击性的现场考核。积极引入第三方评估和社会评价,提高考核公信力。

  (五)严格兑现奖惩。对计划生育目标任务完成好、成绩突出的地区和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目标任务完成不好、工作出现滑坡的地区和部门,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主要目标任务未完成、严重弄虚作假、违法行政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形,实行“一票否决”。被否决地区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在一年内取消评先评优资格,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干部,当年不得晋升职务;受到处分处罚的,按照有关规定相应对工资待遇做出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党政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落实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制度,部署实施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工作,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将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完成情况作为综合工作考核评估重要内容,确保一定的分值。

  (二)加强规范管理。科学确定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各项任务、考核指标和方式方法,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履行法定职责,保障人民群众计划生育合法权益。目标管理责任制方案和考核结果要主动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强化分类指导。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人口结构、生育水平和基层基础工作,科学合理确定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指标和权重,真正发挥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引领改革、促进发展的导向作用。

  (四)加强任务落实。认真执行群众工作纪律和考评工作纪律,创新工作方式方法,严格督促检查,严肃考核纪律,狠抓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各旗县市区党委、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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