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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2017年度水污染防治
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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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政办发〔2017〕25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乌兰察布市2017年度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7月9日  

  

  

  

  乌兰察布市2017年度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55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水污染防治2017年度计划》的通知(内政办发〔2017〕97号),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改善水环境质量,完成年度水污染防治目标任务,现制定我市2017年度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依据自治区、乌兰察布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围绕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等水体年度目标,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突出阶段性工作重点,强化机制体制创新,明确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企业责任,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进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统筹安排2017年水污染防治各项工作,促进全市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二、工作目标

  按照水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2017年实现以下目标:海河流域堡子湾断面水质达到V类,黄河流域卓资县大黑河卧佛下断面水质达到V类;完成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目标任务;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小贲红水源地、程路水源地、霸王河水源地、红海子水源地、白家湾-幸福村水源地和赞达营-梁家村水源地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

  三、重点任务

  (一)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1.制定并实施2017年度落后产能淘汰方案,完成年度落后产能淘汰任务。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等部门参与,各旗县市区负责落实,以下各项任务均需各旗县市区负责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2.强化日常检查和督查,对属“十小”范围的企业和生产线,一经发现要立即关停取缔。对发现已关停“十小”企业和生产线死灰复燃的,要予以严肃查处和问责。(市经信委、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发改委等部门参与)

  3.全面开展十大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水污染防治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广工作的通知》(内经信节综字2016〔449〕号)要求,制定2017年-2020年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计划。针对焦化、原料药制造、有色金属、造纸、氮肥、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制革、农药、电镀等重点行业进行核查,建立基础台账,大力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从源头减少废水及污染物排放,推进重点行业清洁化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不断提升企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市经信委牵头,市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发改委等部门参与)

  4.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7年度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内环办〔2017〕100号)要求,各地要制定本地区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确定年度工作目标,促进工业污染源实现全面达标排放,每季度向社会公布“黄牌”、“红牌”企业名单。结合日常监管、违法案件查处、污染源在线监控等情况,对工业污染源排放情况进行分析,全面排查工业污染源超标排放、偷排偷放等问题,督促超标企业及时实施整改,彻底解决问题。到2017年底,火电、水泥、造纸、印染、污水处理厂等重点行业企业达标计划实施取得明显成效,环境监测体系和环境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深入推进电石法生产PVC及有色金属生产加工等行业提标改造,确保按照国家规定时限达到新的排放要求。(市环保局负责)

  5.大力实施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治理工程。各旗县市区要加快建设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与在线监测设施,对工业集聚区配套管网建设、废水集中处理设施、企业废水预处理达标纳管情况进行梳理,明确实施计划、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倒排工期。2017年底前,确保自治区级的察哈尔工业园区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完成验收工作。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包括接纳集聚区工业废水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总排污口要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对主要污染物和废水中特征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控。排入集聚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或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工业废水,应预处理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要限期完成达标改造。(市环保局牵头,市科技局、经信委、发改委、商务局等部门参与)

  6.全面推进实施排污许可证。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火电、造纸行业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2017年底前,完成钢铁、焦化、建材、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氮肥、印染、农副产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水十条》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市环保局负责)

  (二)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7.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按照污水应收尽收的原则,大力推进污水收集配套管网建设,对“大马拉小车”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必要改造,全面提高污水收集率和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对已建成排放不达标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尽快实施提标改造,明确责任单位、完成时限,倒排工期,确保在2017年底,岱海汇水区等敏感区域和重点流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加大城镇棚户区、城边村、城中村的雨污分流设施和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改造力度。(市住建委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等部门参与)

  8.加快推进污泥处理处置。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开展污泥从产生、运输、储存、处置的全过程监管,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杜绝污泥二次污染。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与污水处理设施统筹建设,因地制宜开展污泥集中处置。到2017年底前,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基本完成达标改造工作,中心城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75%以上。(市住建委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农牧业局、环保局等部门参与)

  (三)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9.开展养殖业粪便污水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2017年底前,各地要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并依法开展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的拆除或关闭工作。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包括机械干清粪、漏缝地板等收集设施,固液分离、粪便堆沤、污水厌氧消化、畜禽尸体处理等无害化处理设施,有机肥加工、沼渣沼液还田利用等综合利用措施),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市农牧业局牵头,市环保局等部门参与)

  10.加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力度。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工作方案》(内农牧科发〔2015〕350号)各项措施,从大力发展节水农业、实施化肥和农药零增长行动、推进养殖污染防治、解决地膜残留污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等方面,全面推进农村牧区面源污染防治,有效提高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和主要农作物肥料利用率。(市农牧业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国土资源局、水利局、环保局、质监局等部门参与)

  11.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全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十三五”规划〉的通知》(环水体〔2017〕18号)要求,完善政策措施,加大农村环保设施建设和资金投入力度,紧紧围绕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等方面,以旗县为单位,以重点流域控制单元内的农村牧区为重点整治范围(“十三五”重点整治的旗县、乡镇名单见附件1),指导和推动农村环境连片整治。2017年,全市新增完成重点整治范围内的环境综合整治建制村40个(详见附件2中表4)。其中,兴和县2017年至少完成重点整治范围内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28个,丰镇市12个。(市环保局牵头,市住建委、水利局、农牧业局等部门参与)

  12.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在缺水地区试行退地减水,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要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少、环境效益明显的农作物。减少用水量大的农作物种植面积,改种耐旱作物和经济林。(市农牧业局牵头,市水利局、发改委、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参与)

  (四)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13.严格环境准入。根据流域断面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明确区域环境准入条件,细化功能分区,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市环保局牵头,市住建委、水利局、发改委等部门参与)

  14.优化空间布局。各地在经济社会发展和生产生活中,要充分考虑水资源情况,以环境容量、环境质量和水资源承载能力定布局、定产业、定项目,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缺水地区、地下水超采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市发改委、经信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委、水利局等部门参与)

  推动污染企业退出。城市建成区内开展对现有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企业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工作,逐步实现城市产业布局优化和升级替代。(市经信委牵头,市环保局等部门参与)

  15.推进循环发展。加强工业废水循环利用,对工业园区废水实行分类收集、分质处理。推动造纸、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和回用。(市发改委、经信委牵头,水利局等部门参与)

  促进再生水利用。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市住建委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交通局、水利局等部门参与)

  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火电、制浆造纸、化工、印染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委等部门参与)

  (五)科学节约保护水资源

  16.完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发〔2014〕2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实施方案》(内水资〔2016〕166号)确定的年度目标任务。(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经信委、住建委、农牧业局等部门参与)

  17.对纳入取水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并发布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完成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年度关闭任务。(市水利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委、农牧业局等部门参与)

  18.严格执行地下水位、取水量双控方案。继续开展我市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超采区内不予审批工农业生产及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市水利局、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住建委、农牧业局等部门参与)

  19.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明确2017年度用水效率控制目标。将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将再生水、疏干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并提出明确目标要求。(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委等部门参与)

  20.加强农牧业节水。各地要积极在农区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发展区域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推进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工作。(市水利局、农牧业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参与)

  21.加强城镇节水和再生水利用。继续开展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2017年,中心城区达到《城市节水评价标准》Ⅰ级的比例达到50%,并通过相关评估验收。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年限超过50年、材质落后和漏损严重的供水管网及计量器设施进行更新改造。加快推进区域水循环利用工程建设,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市住建委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水利局、质监局等部门参与)

  22.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等部门参与)

  23.科学确定生态流量。配合自治区水利厅和相关流域管理部门做好生态流量(水位)确定和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制定。(市水利局牵头,市环保局等部门参与)

  (六)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24.卓资县、丰镇市等地表水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地区,要将治污任务逐一分解,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加快实施“十三五”规划工程项目的建设,各地区要加强对辖区内所有水体的监管与治理,重点抓好两头,确保好水不变差,差水逐步得到改善,按期完成国家水环境目标任务。(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等部门参与)

  25.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按期完成自治区下达我市“十三五”期间主要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总量减排控制目标任务,将减排任务细化分解到旗县市区、相关部门及重点企业,全力推进水减排重点工程,确保实现年度减排目标任务。(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委、水利局、农牧业局等部门参与)

  26.防范环境风险。全面开展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风险调查评估,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市安监局、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卫计委等部门参与)

  27.各地要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每年定期开展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演练、评估,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流域上下游各地要建立突发水污染事件分级预警和区域(流域)及跨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加强应急管理队伍、专家队伍、救援队伍建设,积极防控和妥善处置突发水污染事件。(市环保局牵头,市安监局、住建委、水利局、农牧业局、卫计委等部门参与)

  (七)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28.各地及供水单位要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每季度将中心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向社会公开。加强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到水龙头水质监测、检测和评估工作。做好2018年公布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到水龙头水质的各项基础工作。(市卫计委、环保局、住建委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水利局等部门参与)

  29.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各地区要围绕保护区划分、隔离防护、保护区整治等,全面开展乡镇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全面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和违法建筑排查清理工作。饮用水水源水质不达标的必须配套建设净水厂或净水设施,必须确保供水水质达标,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单一水源供水的地区要开展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工作。(市水利局、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委、卫计委等部门参与)

  30.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定期开展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各地区要依据《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和《双层罐渗漏检测系统》(GB/T30040.3-2013),加快推进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进度,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建设,并组织完成相关验收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商务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委、水利局等部门参与)

  31.着力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全面推行河长制,建立河长制管理体系,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建立与水质目标相衔接的污染物排放管控机制,加快推进骨干工程实施进度,务求精准施治。重点推进黄河流域大黑河、海河流域饮马河等重点流域治理,确保按时限要求达到《目标责任书》水质要求。(市水利局、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住建委等部门参与)

  推进岱海等重点湖库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努力改善湖库水质。加快实施《岱海水生态保护规划》,通过采取岱海电厂水冷改空冷、水资源调控、污染源治理、农业高效节水等措施,改善岱海水生态环境。(市发改委牵头,市水利局、环保局、经信委、财政局、住建委、林业局等部门参与)

  32.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整治,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等措施,确保城市建成区不出现黑臭水体。对新发现的黑臭水体要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并制定整治措施。(市住建委牵头,市水利局、环保局、农牧业局等部门参与)

  33.加强河湖及湿地生态修复和保护。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实施湿地保护工程,全面禁止湿地开垦,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使重要湿地的生态状况得到恢复,湿地保护管理能力得到全面提升。(市林业局、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委、水利局、农牧业局等部门参与)

  34.控制水产养殖环境污染。推进生态健康养殖,完成水产养殖池塘、养殖网箱标准化改造。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开展水产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市农牧业局负责)

  (八)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35.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各地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督促超标企业完成治理。严厉打击涉河湖库违法行为,坚决清理整治非法排污、采砂、采矿、围垦、侵占水域岸线等行为。加大沿河工矿企业、畜禽养殖场、污水处理厂的执法监管力度,确保入河排污口水质达标。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和犯罪行为。流域上下游地区要建立多层级联动执法机制,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排查与处置重点污染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环境违法案件或突发环境事件。(市环保局、水利局牵头,市公安局、住建委等部门参与)

  36.提升环境监管水平。深化全市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逐步实现环境保护监管“全方位、全覆盖、无盲区”。完善全市水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强化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等水环境质量监测,确保监测质量、频次和项目符合监测规范要求。对监测值出现波动的断面,要加密监测频次,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断面达到水功能区划设定的目标要求。对跨界断面要加强联合监测,实现信息共享。(市环保局、水利局负责)

  (九)强化科技引领支撑

  37.推广示范适用技术。加快水污染防治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适用技术。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地区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结合科技部门发布的相关技术指导目录或面向社会征集的技术成果中,遴选出适宜本地区推广的水污染防治先进适用技术,编制技术指导目录。通过书刊、报纸、网络等媒体公开发布,明确要求相关水污染防治工程中应优先采用指导目录中技术。加强信息反馈,指导目录要定期完善修订。(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住建委、水利局、农牧业局等部门参与)

  四、组织保障

  (一)明确责任主体。各地对本地区水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完善政策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加大资金投入,系统推进水污染治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要落实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全力推进各项工作任务。各类排污单位要落实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加强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确保完成治污减排目标任务,落实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  

  (二)严格考核问责。依据自治区环保厅、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联合印发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内环发〔2016〕198号),每年对“水十条”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各地要将水污染防治工作年度目标和任务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切实落实“一岗双责”。

  (三)强化公众参与。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状况、“黄牌”和“红牌”企业名单、黑臭水体治理情况、饮水安全状况等,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2017年是全面落实《乌兰察布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乌政办字〔2016〕35号)的重要之年,面对全市水污染防治的艰巨任务,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年度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部署要求,切实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关系。按照“地方履行属地责任、部门强化行业管理”要求,明确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决心,依法依规狠抓贯彻落实,确保全市2017年度目标任务如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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