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乌兰察布市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6月23日
乌兰察布市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
实 施 方 案
为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意见》(内政发〔2013〕126号),全面推进2017年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17年底,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好转,按期完成自治区下达我市的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指标任务。
二、重点任务
(一)加大燃煤污染综合治理力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1.实施燃煤锅炉综合整治。继续加大燃煤锅炉淘汰力度,2017年全市计划完成70台燃煤小锅炉的淘汰和改造工作;集宁区年底前要全部淘汰中心城区10蒸吨/小时及以下小锅炉,限时完成燃煤锅炉“清零”任务;推进京津冀周边地区范围内兴和、商都、丰镇、前旗、卓资等旗县政府所在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工作。继续推进在用燃煤锅炉提标改造工作,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城市建成区、工业园区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旗县政府所在地及环境敏感区禁止新建1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茶浴炉。
2.减少原煤散烧污染。集宁区政府、住建等部门要加大“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力度,不断扩大集中供热范围,积极推进煤改电、煤改气、煤改太阳能,大力推广民用节能环保采暖炉和“洁净型煤+型煤专用炉具”,全面加强城市周边特别是近郊的居民、种植、养殖采暖等原煤散烧控制和清洁利用,有效减少原煤散烧量。各地要加强煤炭市场监管,规范煤炭加工、经销和使用环节管理,加大流通环节煤质抽检覆盖率,杜绝高硫、高灰分的劣质煤炭流入城区。
3.加快推进热力公司脱硫除尘改造。各地加快集中供热企业的脱硫除尘改造,集中供热企业必须使用符合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标准的优质煤炭,坚决禁止使用高硫高灰分劣质煤炭,并保障脱硫除尘设施的正常有效运行。
(二)加快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4.继续化解过剩产能。严格控制产能过剩和产能利用率较低行业新增产能,严禁审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炼焦、电石等新增产能项目,坚决防止已经化解的产能死灰复燃。严格执行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坚决退出不合规、不达标产能。
5.优化产业空间布局。严格执行主体功能区规划,合理确定产业布局、结构和规模,积极推进产业布局调整和优化,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在重点开发区域;结合环境承载力、资源能源禀赋等条件,合理规范城市、各类园区产业的布局,积极推进城市主城区水泥、化工等重污染企业搬迁转移和改造工作,对于暂时不能搬迁的企业,要加大治理力度,严格执行国家排放标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6.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继续提高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使用比例,加快推进气源工程和管网建设,扩大天然气供应范围,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锅炉、窑炉,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高效利用项目。鼓励发展农村牧区秸秆成型燃料及炉具等生物质能源使用,扩大农村牧区冬季清洁取暖比例,减少煤炭使用量。
7.取缔“小散乱污”企业。依法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的“小散乱污”企业,依法依规拆除生产设施、断水断电,确保“小散乱污”企业取缔到位。“小散乱污”企业重点是有色金属熔炼加工、制革、化工、陶瓷烧制、铸造、丝网加工、轧钢、耐火材料、炭素生产、石灰窑、砖瓦窑、废塑料加工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粘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
(三)强化工业大气污染治理
8.加强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各地要制定重点行业污染企业达标计划,加快推进电力、钢铁、化工、水泥、电石、铁合金等行业提标改造进度,明确排放不达标企业最后达标时限。今年确保完成乌兰察布市中联水泥4#水泥生产线静电改布袋式除尘器、内蒙古京宁热电有限公司2台机组电袋复合除尘器+脱硫除尘一体化技术改造任务。积极开展火电行业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工作,年底前力争完成内蒙古京宁热电有限公司2台机组、丰镇电厂4台机组、新丰电厂1#机组、兴和热电1#机组、岱海电厂3#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工作。
9.加强工业扬尘污染治理。继续实施工业堆场扬尘污染控制,完善企业煤场、料场、固废等各类堆场的扬尘治理措施,企业各类堆场必须达到扬尘污染控制技术要求。城市及周边地区和工业园区粉末状物料堆场必须实现封闭存储。要建立工业企业物料堆场管理台账,加强对工业企业物料堆场的监督检查,并及时进行更新。强化矿山开采污染治理,强化矿山开采、储存、装卸、运输过程的污染防治,加大矿山复垦力度,提高矿山复垦率,进一步减少扬尘污染。
10.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大力推进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完成石化、化工、医药、表面涂装、包装印刷、家具制造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城市建成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加快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
11.继续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继续加大水泥、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力度,完成2017年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加快实施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2017年完成《内蒙古自治区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行方案2014-2017》(内经信节综字〔2014〕574号)中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
(四)强化城市扬尘污染控制
12.加大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实施方案》(内建建〔2014〕114号)要求,全面强化各类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各类施工工地全面设置全封闭围挡,严禁围挡不严或敞开式施工。施工工地出入口要设置冲洗装置,施工现场道路要进行地面硬化,裸露土方和粉状物料必须采取遮盖、洒水、封闭等防尘措施。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沙石要及时清运。施工工地要全部达到绿色施工的要求。
13.加强道路扬尘污染控制。扩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和洒水范围,增加道路冲洗保洁频次,切实降低道路积尘负荷,2017年城市道路机械清扫率达到54%,较2016年提高6个百分点。统筹安排道路建设工程,减少道路开挖面积,开挖道路实施分段封闭施工,及时修复破损道路路面。加强渣土运输车辆监督管理,所有城市渣土运输车辆实施密闭运输,减少对道路带来的扬尘污染。
14.全面落实禁烧要求。全面禁止农作物秸秆、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露天焚烧。全面推行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原料化利用等综合利用措施,促进秸秆综合利用。城市建成区全面禁止露天烧烤,室内烧烤必须配备油烟净化设备。
(五)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
15.加快淘汰黄标车。严格执行“黄标车”强制报废制,加大黄标车淘汰力度,对达到强制报废年限而未办理报废手续的车辆依法强制注销并公告牌证作废。扩大黄标车禁行和限行区域,严格路检路查,严禁黄标车在禁行、限行区域内行驶。2017年底前基本淘汰全部黄标车,有效减少黄标车对城市空气的污染。
16.严格机动车辆环保监管。严格落实机动车环保检验制度,提高机动车环保检验率,2017年环保检验率要达到80%以上;全面加强机动车排污监控能力,加快遥感监测设备和排放检验机构联网,实现国家、自治区、盟市三级联网。建立二手车环保检验信息管理档案和核查机制,加强对二手车环保达标检验的监管工作,严防超标排放车辆造成污染转移。
17.继续推进绿色环保出行。积极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公共交通建设,进一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加快加气站、充电桩等配套设施建设,大力推广使用新能源车,政府机关和公交、环卫等行业要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倡导绿色低碳出行,强化城市步行道和自行车道交通系统建设,2017年提高步行道和自行车道设施的配置率和完好率。
18.强化油品质量管理。进一步提高油品质量升级工作,2017年7月1日起全面供应与国四标准车用柴油相同硫含量的普通柴油,停止销售低于国四标准普通柴油;自2018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与国五标准车用柴油相同硫含量的普通柴油,停止销售低于国五标准的普通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
(六)加快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改造
19.继续推进建筑节能。加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力度,按照“先易后难、先整后散”的改造思路,统筹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区域及项目。按照住建部要求开展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试点项目,进一步完善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体系。继续抓好新建建筑节能,形成从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管理、材料检验、工程监理、竣工验收、销售许可、运行维护等全过程闭合式管理体系,巩固建筑节能工作成果。
20.全面实施供热计量改造。积极推进供热计量改造,落实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改造主体责任,加快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新建建筑要全部安装供热计量仪表;完善城市供热价格形成机制,积极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收费,新建建筑和已经完成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21.大力推广绿色建筑。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要求,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开展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引导施工企业进行绿色施工。
(七)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大环保执法力度
22.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严格按照新《环保法》和新《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重拳打击违法排污,与公安机关建立联合调查程序,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机制。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厉处罚;对拒不改正或涉嫌犯罪的,一律迅速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长期不解决或屡查屡犯的违法问题通过挂牌督办、联合查办等方式进行重点查处,集中力量查办环境违法大案要案。
23.实行环境信息公开。严格执行空气质量监测管理制度,每月发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排名,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规范发布渠道,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督促企业主动公开环境信息,将环境信息公开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维护公众环境知情权和监督权;畅通环境信访平台和环保热线,倾听民生民意,及时解决热点难点问题。
(八)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
24.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会商。依托已建成的乌兰察布市空气质量监测预报预警平台,对未来几日环境空气质量和变化趋势进行研判,提高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的准确性,为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措施提供技术支撑。环保、气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会商机制,遇不利气象条件时要加密会商频次,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
25.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按照新修订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统一预警分级标准,细化应急减排措施,各级别应急减排措施要细化到具体企业和生产工序,并落实到企业应急预案中,确保措施可统计、可监测、可核查。合理实施水泥企业错峰生产要求,切实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规定的各项措施,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的不利影响。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措施落实情况的现场检查及后督察工作,确保各项应急减排措施落到实处。
三、保障措施
(一)分解落实目标任务
各旗县市区要按照《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和乌兰察布市2017年度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2017年度实施方案,将各项任务逐项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企业,落实到具体责任人,确保按时完成各项目标任务。乌兰察布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意见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乌政办发〔2014〕72号)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大督促力度、加强协调联动,形成强大合力,共同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圆满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二)多渠道筹措治理资金
各级财政进一步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支持力度,将监测、监管等能力建设及执法监督经费纳入预算予以保障。要创新投入机制,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融资机制,拓宽融资渠道。推进企业绿色信贷、绿色证券,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征信系统,严格限制违法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加大环保基金支持力度,优先对技术水平高、环境效益好的建设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三)完善政策措施
要认真落实超低排放电价补贴,引导企业对现有污染治理设施尽快进行提标改造;进一步完善排污许可证制度,所有排污企业和单位都要依法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结合企业实际,将特征污染物也要纳入到排污许可证的范围内,并严格限定各种污染物的排放量;完善排污收费政策,适当提高收费标准,探索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工作。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运用排污权有偿使用这一经济手段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量。
(四)严格考核奖惩
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14〕21号)和自治区《关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字〔2014〕301号)考核办法,按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相关规定,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发现违法问题不及时查处,检查工作存在遗漏,经整改仍不到位、突出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部门、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