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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化解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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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政办发〔2017〕27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乌兰察布市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化解规划》印发你们,并提出具体贯彻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化解工作

  为规范政府债务管理,切实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积极化解政府债务,财政部根据各地区的一般债务率、专项债务率、偿债率和综合债务率等指标,评估各地区政府债务风险状况,对债务风险高的地区进行风险提示和预警。列入债务风险预警和提示范围的地区,要积极采取措施,逐步降低风险;债务风险相对较低的地区,合理控制政府债务余额的规模和增长速度。各旗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区风险指标情况,评估债务风险状况,综合考虑债务风险状况、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财政政策及财力状况等因素,在把控现有政府债务风险不加重的基础上,积极主动进行债务风险化解,逐步降低政府债务风险,把全市各项债务风险指标控制在警戒线以内。

  二、采取科学有效的化解措施

  政府存量债务余额超出限额的地区要制定分年度政府债务化解方案,采取积极措施,在规定时间内消减政府债务余额,为新的重点项目融资腾出更多举债空间。一是加强财源建设。持续做大财政收入总量,培育经济财政新的增长点,为化解政府债务奠定坚实基础。二是控制债务规模。通过控制项目规模、压缩公用经费支出和处置存量资产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三是大力推广PPP模式。加强政策引导,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大力推广PPP模式,鼓励通过PPP模式化解政府存量债务。

  三、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归口管理、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加大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和监督,处理好加快发展与合理负债的关系。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本地区地方政府债务,制定本地区政府债务风险化解规划,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政府债务化解工作。

  

                                                                       2017年7月10日  

  

  

  

  乌兰察布市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化解规划

  

  为切实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加大对全市政府债务化解的管理力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和市委、政府决策部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规定,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规范政府债务管理,有效发挥政府规范举债的积极作用,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逐步化解。综合考虑全市债务风险状况、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财政政策及财力状况等因素,在把控现有政府债务风险不加重的基础上,逐步降低政府债务风险,将全市各项债务风险指标控制在警戒线以内。

  二是明确责任。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明确政府与企业的责任,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转嫁给政府。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旗县市区政府是防范化解本地区政府债务风险的责任主体,根据“谁借谁还、风险自担”原则,市人民政府对旗县市区政府债务偿还实行不救助原则。

  三是多措并举。大力调整支出结构,保障财政可持续发展。既要通过控制、分流、压减规模直接化解政府债务风险,也要通过支持经济发展、培植财源、增强财政实力有效化解政府债务风险,还要积极探索其他方法,多渠道化解政府债务风险。

  (三)化解目标

  第一阶段(2016—2020年)。在确保债务风险相对较低地区的各项债务风险指标不超过预警线基础上,风险预警地区、风险提示地区各减少1/4以上。

  第二阶段(2021—2025年)。在实现第一阶段目标的基础上,到2025年,力争消除全市现有风险预警地区,风险提示地区减少1/2以上。

  第三阶段(2026—2030年)。到2030年,实现全市、旗县(市、区)一般债务率、专项债务率、综合债务率均控制在预警线以内。

  二、具体措施

  (一)加强财源建设。支持农牧业现代化,重点扶持发展马铃薯、冷凉蔬菜、燕麦杂粮杂豆、肉羊生猪肉鸡“四个农业优势产业”发展;重点支持新能源、石墨新材料、氟化工、氯碱化工、铁合金、信息“六个工业支柱产业”发展;支持商贸物流、文化旅游、医疗养老、体育健身、会展经济和金融信托“六个新兴服务业”发展,培育新的财源增长点。并进一步加大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力度,通过引导、政府贴息、信用担保、价格和税收政策等有效措施,帮助企业解决融资和发展的问题,促进财政增收社会就业。

  (二)统筹安排好各类财政资金还本付息预算。对甄别后纳入预算管理确需政府偿还的存量债务,要将每年到期的债务本息分门别类足额纳入年度预算。在编制年度预算时,继续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压缩“三公”经费等一般性支出,腾出更多资金优先安排政府债务还本付息。同时,加大财政资金统筹力度,建立定期盘活存量资金机制,盘活的存量资金可优先安排提前偿还高息债务。积极向自治区申请置换债券额度,加大存量债务置换力度,优化存量债务结构。政府存量债务余额超出限额的地区要制定分年度政府债务化解方案,采取积极措施,在规定时间内削减政府债务余额,为新的重点项目融资腾出更多举债空间。

  (三)严格控制政府债务规模。地方各级政府要在自治区核定的本地区政府债务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适度举借新债,不得在限额之外举债。新增债券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优先用于精准扶贫、七网七业建设等重点项目建设,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坚决杜绝用于楼堂馆所等中央明令禁止的项目支出。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是否超出地方财力和债务风险可承受范围,作为确定地区年度投资规模的重要因素,从严审批债务风险较高地区的新增政府债务建设项目。

  (四)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加强政策引导,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大力推广PPP模式,规范选择项目合作伙伴,引入社会资本,增强公共产品供给能力。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预算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完善财政补贴制度,分清债务偿还责任,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形成的债务由项目公司根据市场化原则负责偿还,切实防范和控制财政风险。健全PPP模式的制度体系,保障项目顺利运行。鼓励通过PPP模式化解政府存量债务,盘活存量资源,变现资金用于重点领域建设。

  (五)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厘清政府与企业偿债责任。融资平台公司承担的经营性项目要与政府脱钩,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相应的债务界定为企业债务,政府不承担偿债责任。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举借的政府债务,要结合政府存量债务清理甄别工作,清晰界定政府债务和企业债务,由政府和企业按清理甄别结果分别承担各自责任。对只承担政府债务融资职能、基本依靠政府通过土地出让收入等各类政府资金支持运作的融资平台公司,不得再从事新增土地储备工作,根据实际,采取资源整合、优化重组等方式促进其转型发展,确因持续发展能力和效益较差难以继续经营的,应依法进行处置,按照权责利相一致要求,妥善处理债权、债务、资产、人员等。取消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除符合国家规定的过渡期内在建项目融资外,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

  三、组织实施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归口管理、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举债,加大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和监督,处理好加快发展与合理负债的关系。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各旗县市区政府债务化解工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定本地区债务风险化解规划。

  (二)协调联动,积极配合。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政府债务监管职责,充实债务管理力量,做好债务规模控制、债券申请、预算管理、统计分析、风险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计划管理和项目审批,要从严审批债务风险较高地区的新开工项目。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债务的审计监督。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等金融业监管,引导金融机构依法依规提供融资。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储备土地融资的管理,对违法违规筹措资金的不予审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同级融资平台的监管,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考核,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土地储备融资前置审查等工作。各部门要加强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共享,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三)强化考核,严格问责。把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范围,实行终身负责制。对因脱离实际过度举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举借债务、改变债务资金用途等行为导致财政出现重大风险,造成财政资金损失,危害金融市场及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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