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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资源管理的
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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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政办发〔2017〕33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我市旅游资源丰富,为更好地保护和利用全市旅游资源,规范旅游资源开发经营行为,实现旅游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推动全市旅游产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规划先行

  市旅发委要结合全市旅游资源和旅游产业发展新格局,加快修订完善全市旅游总体规划。各旗县市区要在全市全域旅游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坚持“突出特色、差异布局、协同发展”的原则,编制好各旗县市区旅游控制性详细规划。各旅游景区、景点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各旅游景区、景点修建性详细规划要符合旗县市区旅游控制性规划要求,旗县市区旅游控制性详细规划要符合全市全域旅游总体规划要求。

  凡未按上述要求编制相应规划的,一律不得进行旅游资源开发建设工作。已开展的旅游资源开发项目建设和旅游资源开发活动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必须停止建设,进行整改,整改后达不到要求的,不得对外开放。

  二、严格规划审批程序

  (一)成立市旅游发展和改革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旗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旅发委。建立健全市旅游发展和改革领导小组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和办公室主任会议制度,强化领导小组在旅游发展重大事项决策、重点规划审核、重要项目推进、市场监督管理和宣传推广工作等方面的统筹协调职能。

  (二)全市旅游总体规划、旗县市区旅游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各旗县重要旅游资源保护和景区景点开发等事项,由市旅发委会同相关部门、旗县提出意见后,报市旅游发展和改革领导小组审议后,由市政府批准实施。

  (三)各旅游景区、景点修建性详细规划由景区所在旗县人民政府报市旅游发展和改革领导小组备案后批准实施;跨旗县的,由所涉旗县人民政府共同提出意见报市旅游发展和改革领导小组专题会议审定后,由市旅游发展和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实施。

  (四)各旅游景区、景点要严格遵守景区修建性详细规划。严禁对景区、景点擅自开发活动,对确需增加、修建的景点设施,单项投资100万元(含)以下的,报项目所在旗县旅游发展和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单项投资100万元以上的,报市旅游发展和改革领导小组批准,防止旅游资源和景观遭到破坏。

  三、统筹开发利用

  市域内旅游资源开发由市旅游发展和改革领导小组统筹。严禁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景区管理机构随意出让旅游资源特许经营权的行为。

  各旗县市区要加强旅游资源管理。景区、景点开发中,要注重项目与自然景观、民俗文化相协调,做好山地、森林植被、水资源、湿地、野生动物、文物古迹、历史文化建筑等资源的保护工作。未经市旅游发展和改革领导小组审议,一律不得对新发现的资源擅自开发,坚决防止低价贱卖、乱开发和小、散、低开发。

  四、加强监督问责

  各旗县市区要组织开展旅游景区、景点投资开发专项督查。未与景区、景点所在地人民政府签订合同即进行景区、景点开发建设的,要责令立即停止开发建设,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已签订合同,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合同的,未能达到投资规模、投资强度,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进度要求进行投资建设的,各旗县市区要督促加强投资、加快建设进度。督促后仍不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可解除合同,另行招商。因未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旅游资源浪费流失或发生破坏旅游资源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相关旗县和责任人进行追究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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