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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全市开展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
乌政办发〔2017〕39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全市开展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9月7日  

  

  

  

  

  全市开展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优化发展环境,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发〔2015〕36号)、《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6年工作要点》(乌党办发〔2016〕5号)要求,现就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要求,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开展行政执法公示相关工作,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目标任务

  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统一公示方式,依法、有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等相关信息,推进行政执法公开,促进行政执法理念转变和行政执法方式创新,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有效提升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三、公示原则和实施范围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依法接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均应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四、公示内容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对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行政执法信息,行政执法机关要主动公示。具体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各行政执法机关,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主动公示本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名称、执法权限、执法区域、执法人员资格、联系方式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二)执法依据。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本单位权责清单,主动公示行政执法权力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执法标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依法接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事业单位要主动公示委托执法的依据、委托执法的事项和权限、委托执法的期限、委托机关等信息。

  (三)执法权限。行政执法机关要主动公示本单位的行政权力事项。

  (四)执法程序。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步骤、执法顺序、执法时限和执法方式,结合权责清单中对行政权力事项的要求,完善行政执法权的具体程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并主动予以公示。

  (五)执法结果。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必须依法及时送达当事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执法决定文书要全文公示。

  (六)救济方式。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执法,要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举报方式。行政执法机关要主动公示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等信息。

  (八)其他依法应当主动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

  五、公示方式

  行政执法公示以门户网站公示为主体、其他公示方式为补充。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规定的方式,主动公示相关行政执法信息。

  (一)在本单位的门户网站、办公场所的电子显示屏或触摸屏公示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

  (二)行政执法决定文书除依法及时送达当事人外,对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在本单位的门户网站、办公场所的电子显示屏或触摸屏公示全文。

  (三)采用适当方式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申请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等法定权利。作出行政执法决定,要在行政执法决定文书中告知当事人,如对行政执法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四)在本单位的门户网站、办公场所的电子显示屏或触摸屏公示接受监督举报方式。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主动公示方式。

  六、实施步骤

  (一)部署启动阶段(2017年9月)。各地和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明确任务分工和责任,确定具体工作人员,做好本部门的推进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工作。

  (二)清理权力阶段(2017年10月)。要结合权责清单中对行政权力事项的要求,逐项梳理本单位所行使的行政执法权,做好公示内容的整理、规范工作。

  (三)公布实施阶段(2017年11月)。要按照规定的方式,主动公示相关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要经过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审定。完善各部门门户网站和其他公示载体建设,确保社会公众便捷高效地知晓和查询公示的信息。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7年12月)。要对本单位推进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情况进行总结自查。建立健全动态管理长效机制,因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颁布、修改或废止而调整执法职能的,或者因执法人员岗位调整等原因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机关要及时调整相关公示内容。

  七、工作要求

  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转变工作作风、优化发展环境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的重要指标内容,行政执法机关要高度重视,把工作抓实抓好。

  (一)市级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行政机关负责本部门及下属二级执法机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各旗县市区政府负责本地建立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组织工作。

  (三)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将工作方案和工作总结分别于10月20日和12月10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735室。

  联系人:孙晟华  巴 图

  联系电话:8320155  8320192

  电子邮箱:wlcbqzqd@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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