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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加强金融扶贫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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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政办发〔2017〕42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驻市各金融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乌兰察布市加强金融扶贫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9月21日  

  

  

  

  乌兰察布市加强金融扶贫工作

  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金融支持贫困地区发展和贫困户增收作用,大力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支持贫困地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贫困人口脱贫致富,落实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金融扶贫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7〕130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坚持金融政策与扶贫政策相协调,为脱贫攻坚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撑。主要目标是县域融资总量增加,融资结构进一步优化;县域融资担保体系和风险补偿基金得到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扩大,以商业化手段抵御农牧业风险的能力进一步提升;金融扶贫开发组织体系日趋完善,金融服务重心下沉,农村金融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县域贷款增速高于全区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辖域内各金融机构的金融扶贫贷款增量高于上年,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平均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加大金融精准扶贫力度,扩大贫困地区融资规模

  1.摸清融资需求,明确信贷投放目标。各旗县市区政府组织扶贫部门、农牧业部门、村委会、涉农金融机构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贫困群众、农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的融资需求、信用水平进行调查、评估,建立健全扶贫龙头企业、合作社和贫困户信息管理系统,确定融资规模和模式,分类施策,做好项目推荐工作,健全金融扶贫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建档立卡贫困户金融扶贫信息管理系统。(牵头部门:各旗县市区政府,责任部门:市扶贫办、农牧业局、经信委、金融办)

  2.对有劳动能力、经营能力、有贷款意愿和偿还能力的贫困户、贫困群众发放扶贫小额贷款,解决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难、贷款贵的问题,切实保障贫困户的贷款需求。(牵头部门:各旗县市区政府,责任部门:各金融机构)

  3.开展资产收益模式扶贫贷款。各旗县市区要选择引导经营规范、制度健全、效益好、能为贫困户提供稳定收入的龙头企业及各类经济组织,推广“政府+银行+担保+企业(合作社)+贫困户”的资产收益精准扶贫模式,对有脱贫意愿、缺项目缺技术的贫困户、边缘贫困户,鼓励以贷资入股的方式,通过在企业分红和打工获得稳定收入,解决贫困户增收和企业融资问题。(牵头部门:各旗县市区政府,责任部门:各金融机构)

  4.对扶贫龙头企业和各类经济组织加大信贷支持。重点选择在当地具有扶贫带动示范作用,辐射农牧户半径大的扶贫龙头企业和各类经济组织进行培育和扶持,通过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优先支持他们的信贷需求。(牵头部门:各旗县市区政府,责任部门:各金融机构)

  5.创新业务,积极引入险资,支持扶贫涉农企业。引入保险资金和市汇元投资担保集团,开展“支农担保融资扶贫”工作,为我市龙头企业及各类经济组织进行融资和担保。(牵头部门:各旗县市区政府,责任部门:市保险行业协会、金融办)

  6.降低贫困户和龙头企业及各类经济组织融资成本。各金融机构根据农牧业生产周期特点,提供多种贷款期限选择,简化贷款手续,提高贷款效率,及时满足各类扶贫信贷需求。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年龄适当放宽至65周岁,贷款期限延长至脱贫攻坚期内,对已发放但却有困难无法归还的扶贫小额贷款,要通过“展期”或“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延长还款期限。人民银行要督促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运用扶贫再贷款、支农再贷款,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平衡好商业利益和履行社会责任之间的关系,积极主动申请使用扶贫再贷款、支农再贷款等低成本资金,降低农牧民贷款利率水平,对使用扶贫再贷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带动贫困户脱贫的龙头企业、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执行贷款基准利率。(牵头部门:人民银行乌兰察布中心支行,责任部门:市银监分局、金融办、各金融机构)

  (二)完善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

  7.加快市汇元投资担保集团的建设,完善政银担三方风险共担机制,尽快到位市县两级担保资本金。积极推进与自治区农业担保公司的全面合作,增强全市扶贫产业项目融资担保能力。(牵头部门:市财政局,责任部门:市金融办、各旗县市区政府)

  8.扩大使用风险补偿金的合作银行范围。各旗县市区政府可利用现有扶贫贷款专项风险补偿金与各家金融机构进行金融扶贫合作,风险补偿金不能满足贷款规模的,可由旗县财政通过本级预算资金、涉农涉牧整合资金、切块下达的扶贫资金解决。制定风险补偿管理办法,增强政策的可操作性,必要时引入第三方评定机构进行认定,形成的贷款风险,及时补偿。(牵头部门:市扶贫办,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各旗县市区政府)

  9.完善扶贫保险保障体系。创新险种和保险范围,以商业化保险提高贫困户抵押市场风险、自然风险的能力,增强农牧民的信用水平。(牵头部门:市保险行业协会,责任部门:各保险机构、市金融办)

  (三)完善激励机制,积极落实优惠政策,引导涉农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

  10.全面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关于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考核办法(试行)》(银发〔2010〕262号),贫困地区法人金融机构新增存款应主要用于当地信贷投放。市政府对金融机构年度考评时,将贷款增长、扶贫贷款发放、扶贫再贷款、支小再贷款和支农再贷款使用情况列入考核指标,对表现突出的机构实施新增贷款奖补、对公存款倾斜等激励措施。(牵头部门:市金融办,责任部门:人民银行乌兰察布中心支行、市银监分局、各金融机构)

  11.严格落实差别化存款准备金政策。对考核达标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和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实施存款准备金率下调的优惠政策,释放更多的信贷资金。(牵头部门:人民银行乌兰察布中心支行,责任部门:各金融机构)

  12.监管部门实施差异化监管,对在贫困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实行更为宽松的政策,对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给予较高的容忍度和积极支持。各金融机构建立金融精准扶贫保障和专项考核奖惩机制,建立扶贫开发贷款尽职免责制度,调动员工积极性。(牵头部门:市银监分局,责任部门:各金融机构)

  13.各地对扶贫贷款专项风险补偿金进行整合,自行选择合作金融机构,无论是哪家金融机构,只要贷款投向建档立卡贫困户,都应纳入贴息范围,及时兑现。贴息资金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使用自治区专项风险补偿金实施的金融扶贫项目贴息按自治区现行政策执行,市县两级安排风险补偿金实施的金融扶贫项目贴息参照自治区政策由市县两级负责。各旗县市区用于金融扶贫项目的贴息资金从风险补偿金银行存款利息中安排,不足部分旗县市财政列入预算追加或用整合资金弥补。从2017年到2020年,对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小额贷款每年给予5%的全程全额贴息。(牵头部门:市财政局,责任部门:市扶贫办、各旗县市区政府)

  14.积极落实农户贷款税收优惠、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企业上市挂牌培育扶持和奖补等政策。(牵头部门:市财政局,责任部门:市国税局、地税局、金融办)

  (四)增强农牧民信用水平和融资能力

  15.加快“两权”确权工作进度,建立农村牧区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实现登记、评估、流转等服务功能,优先为贫困户、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办理产权证明,盘活农村牧区存量资产。(牵头部门:各旗县市区政府,责任部门:市国土局、农牧业局)

  16.健全信用评价体系。继续推进中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村、信用户建设,依托内蒙古自治区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信息系统,加大对农牧户和农村新型组织信用信息采集力度。各旗县市区建立建档立卡贫困户及农牧户信用等级评定小组,结合当地实际,探索完善内蒙古自治区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信息系统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利用系统全面开展农牧户评级授信工作,对贫困户进行量化计分、评级。(牵头部门:人民银行乌兰察布中心支行,责任部门:各旗县市区政府、各金融机构)

  17.建立扶贫贷款失信惩戒机制,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贫困户,不得评为信用户称号,对存在恶意欺诈和逃废债务等失信行为的借款人,不再给予贷款和承保。(牵头部门:人民银行乌兰察布中心支行,责任部门:各旗县市区政府、各金融机构)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金融扶贫工作,加强信息交流沟通,定期召开金融扶贫工作协调会,准确传导信贷政策,及时协调解决突出问题。

  (二)各旗县市区政府完善工作机制,建立乡(镇)、村金融扶贫综合服务体系,主要负责贫困户的评级授信,贷款项目的推荐和审查,贷款资金使用的监管,协助回收到期贷款等工作。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建立建档立卡贫困户金融扶贫信息共享平台。扶贫部门通过平台推荐贷款户;各金融机构获得相关信息,并按月发布金融扶贫贷款信息;人民银行做好相关统计工作,并定期发布汇总信息,实现金融扶贫信息资源共享。

  (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金融扶贫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市政府将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金融扶贫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定期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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