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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深化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内部
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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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政办字〔2017〕151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乌兰察布市深化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内部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10月23日  

  

  

  

  

  乌兰察布市深化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

  内部机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增强全市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发展活力,促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推动公益性文化事业更好更快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益文化服务需求,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内部机制改革的意见》(内政办发〔2016〕67号)精神、《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关于贯彻落实〈深化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内部机制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内文办字〔2016〕206号)具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深化全市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内部机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进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为目的,遵循文化行业人才规律,创新人事管理机制,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充分调动公益性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将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打造成惠及最广大人民群众,构建体现新时期文化发展趋势、符合文化发展规律,同时具有乌兰察布特色文化发展需要的文化载体。

  (二)总体目标。建立起功能明确、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核心,同时完善灵活多样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为重点,进一步强化职能定位,使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得到充分发挥,有力促进公益性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快速发展。通过改革建立健全符合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实现用人方式的转变,从而提高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面向群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二、人事制度改革

  改革现行人事管理制度,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核心,以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以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落脚点。

  (一)建立人员聘用制度。对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实行全员聘用制度。原固定在编在册工作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与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签订人事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合同中应规范聘用人员的岗位需求,要以岗位要求人员,以聘用合同规范人员,建立以合同管理为基础的用人机制。同时为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对关键岗位人员、高层次人才和骨干拔尖人才,可按照有关规定,签订长期聘用合同。加强聘用合同的日常管理,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内部对于聘用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解除、终止等环节要做到与聘用人员的自愿、平等、协商一致,可以聘请专业法律人员对合同进行统一管理。

  (二)健全岗位管理制度。根据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全面实行岗位管理制度。在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中,科学合理核定编制设置方案,合理确定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和岗位等级。各级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群艺馆、展览馆、纪念馆及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国有文艺院团等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其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不低于岗位总量的70%。在岗位设置中,根据不同单位的功能定位,编写岗位说明书,说明书要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其中依据单位的主体业务确定主体专业技术岗位,其他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数量、等级原则上低于主体专业技术岗位,但对重要的辅助专业技术岗位可以设置高等级。根据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对于岗位设置实行定期调整机制,可与聘用合同相结合,统一聘期结束后,对岗位进行调整,形成动态管理机制。对于公益性文化事业内急需的编创、导演、首席等特殊高层次人才,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可设置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结构比例的限制,在相关工作任务完成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三)推行竞聘上岗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可采取个人自荐、群众推荐或组织提名等方式产生人选,根据岗位不同特点,灵活运用笔试、面试、民主测评、专家评议等方法实行竞聘上岗,并对竞聘上岗人员进行公示,采取社会监督方式。按照岗位说明书,以岗位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为标准,同时兼具品德、能力和业绩为依据,严格条件,规范程序,择优聘用。岗位竞聘要区别对待,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注重业务能力、学术水平、社会效果和实际贡献;管理岗位的聘用,注重政策水平、管理能力和工作效率;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注重服务质量、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率。通过竞聘上岗,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鼓励和支持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国有文艺院团不断搞活用人机制。

  (四)妥善安置未聘人员。在推行聘用制度过程中,对未被聘用的原有在编在册正式工作人员,坚持内部消化为主、多种方式安置的原则。根据本地区实际,会同人社、编办、财政建立健全符合艺术人才成长规律的退役制度和保障机制,不能简单将人员推向社会。同时研究制定针对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国有文艺院团舞蹈、戏曲武功、管乐演奏、舞美装置等特殊专业人员的转岗政策。在制定的退役制度和保障机制中,可以对达到一定工作年限且不能继续登台表演的,在本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按人事管理权限批准后,妥善安排到文化馆(站)、图书馆、社区文化中心等文化单位,也可安排从事城市社区和农村牧区文化辅导及中小学艺术教育等文化普及工作。

  (五)完善人员退出机制。完善解聘、辞聘制度,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解聘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也可按照聘用合同约定辞聘。完善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制度,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调整其工作岗位;不同意调整岗位或虽同意调整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聘用单位提前30日下达书面通知,可解除聘用合同;对符合经济补偿规定的被解聘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对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依法解除聘用合同或工作人员辞聘后,要做好档案接转及社会保险关系的调转和接续工作。

  (六)实行公开招聘制度。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新聘用编制内工作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要在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编制数额和招聘计划内,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全面实行公开招聘。对从事民族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保护、传承、展演的文化艺术单位,在公开招聘相关紧缺专业技术人才时,可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合理确定招聘方式,注重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和艺术成就,灵活运用笔试、面试、专家评议、考核、考察等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公开招聘。公开招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编制外自主聘用人员,由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参照公开招聘有关规定,自主确定招聘方式和程序。

  (七)健全考核奖惩制度。建立健全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任务为依据、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内容、以服务对象满意程度为基础、以实现社会效益为主要目标的考核办法。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和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完善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聘用岗位调整、绩效工资发放及解除、续订聘用合同的重要依据。加强人事争议处理制度、处理机制、调解方式的建设,建立健全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办法,维护单位和聘用人员双方合法权益。

  (八)健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制度。领导干部班子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由上级主管部门严格按程序公开选聘,并报相关部门备案任命。选聘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根据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可采取组织选拔、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方式进行。单位内中层干部实行竞争上岗,实行定期轮岗,根据工作实绩做到“能上能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对领导人员实行聘任制的,聘任关系通过聘任通知、聘任书、聘任合同等形式确定,所聘职务及相关待遇在聘期内有效。推行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聘)期制,任(聘)期目标内容的设定,应当体现不同类型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特点,以促进公益文化事业科学发展、提高公益文化服务质量为目标,注重打基础、利长远、求实效。强化对任(聘)期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健全完善考核办法,改进考核方式,充分听取服务对象的评价及意见,并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培养、使用、奖惩等的重要依据。

  三、分配制度改革

  改革现行分配制度,以完善工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为核心,健全符合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要求的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

  (一)全面实施绩效工资制度。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进一步确立内部收入分配自主权,建立“以岗定酬、绩酬挂钩,按岗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机制,实行绩效工资制,适当拉开分配差距。研究建立符合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要求的绩效工资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严肃收入分配纪律,逐步形成机制健全、关系合理、调控有力、秩序规范的收入分配管理运行体系。

  (二)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要不断完善内部绩效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技能岗位的工作性质和职责任务,加强目标责任制管理和分类考核,把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特别是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对各级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等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按照按劳分配和知识、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相结合,在执行国家统一的基本工资和本地区基础性绩效工资政策的基础上,加大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改革力度,把职工的收入分配与岗位职责、工作能力、实际贡献挂钩,通过设立月度考勤考绩奖、岗位津贴、年度综合奖等方式,适当拉开差距,实施成本责任制、业绩考核制、效益分配制,加大向优秀人才和一线岗位、技术岗位、关键岗位倾斜的力度。对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国有文艺院团等事业单位,除将奖励性绩效工资与考勤考绩、年度综合考核及获奖情况挂钩外,可依据岗位职责轻重和贡献程度,设置创作、表演、营销、管理和工勤等不同岗位类别,细化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的等级和档次,更多地向关键岗位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艺术人才倾斜。完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绩效工资分配激励机制,主要领导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照本地统一标准执行,一般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由主管部门根据单位类别、层级、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对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其幅度控制在本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的1.5倍至2.5倍,并适当拉开档次发放。

  (三)适度推行具有文化行业特点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水平,根据现行的全市绩效工资分配方式,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占比分别为60%和40%。其中,奖励性绩效工资可以根据工作人员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由单位根据考核结果适当拉开档次发放。对有条件的文化事业单位实行年薪制,也可以按照目标责任制的要求,根据实现目标的情况,对少数能力、水平、贡献均突出的技术和管理骨干,通过目标业绩考核,可实行协议工资、年薪制或予以重奖。或者可以从奖励性绩效收入中提取相应比例的部分作为奖励,奖励全年度工作实绩突出、考核优秀、贡献大的人员。实行最低工资制度,对未能聘用上岗人员(个人自己不接受聘用的除外),在服从单位安排的前提下,可安排临时工作任务或进行培训,发给基本工资、相应的岗位工资。

  (四)完善优秀人才奖励制度。对在文化艺术领域业务研究、科技提升、管理创新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及在国内外重大文艺演出、比赛、评比中获三等奖以上的各类拔尖人才,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加快推进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做好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相关规定,做好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编制内人员,要妥善保证其养老待遇水平平稳过渡、合理衔接。对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编制外自主聘用的人员,实行企业养老保险办法。

  五、健全财政投入制度

  拓宽渠道,实行多种方式的资金投入。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通过捐赠、设立文化基金参与公益性文化事业的发展,加大民间资本的引进,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类非营利性文化服务机构,引导社会资金以多种方式投入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建设中来,逐步形成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社会投入为辅的公共文化的多元化投入体制。

  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一)造就高素质人才队伍。加快培养造就德才兼备、锐意创新、结构合理、规模宏大的文化人才队伍,推动公益性文化事业大发展大繁荣。建立公益性文化项目首席专家制度,造就一批人民喜爱、有影响的名家大师和民族文化代表人物。加强专业文化工作者队伍、重点扶持优秀中青年文化人才领衔重点文化项目,抓紧培养善于开拓文化新领域的拔尖创新人才、掌握现代传媒技术的专门人才、懂经营善管理的复合型人才。

  (二)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实施高端紧缺文化人才培养计划,搭建文化人才终身学习平台。文化事业单位如有空缺岗位,需要补充人员,应通过公开招聘、考试或考核的办法选取,公开、公正选取适合岗位需要的人员。鼓励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实行劳动、人事代理制,积极探索“单位人”向“行业人”、“社会人”转变。

  七、加强组织领导

  深化全市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内部机制改革,事关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发展全局。各旗县市区、市直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地要成立以党委、政府相关领导组成负责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内部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健全工作机制,统筹落实推进。

  要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分级组织、分步实施的工作方针,加强统筹协调,做到条块结合、上下结合。认真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把握好改革节奏和进度,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使干部职工理解、支持和拥护改革,消除改革中的不安定因素,确保相关工作有序开展进行,确保改革平稳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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