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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金融风险防范和
化解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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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政办字〔2017〕160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驻市各金融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乌兰察布市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专项整治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11月13日

 

 

 

 

乌兰察布市金融风险防范和

  化解专项整治方案

  

  

  为深入贯彻全国、全区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自治区党委巡视反馈意见的有关要求,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我市金融业规范有序发展,维护金融安全,积极发挥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作用,保障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化解不良贷款防范金融风险的意见》(内政办发〔2016〕16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引导规范民间融资发展的指导意见》(内政办发〔2016〕185号)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原则及工作目标

  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有关决策部署,市县两级要建立和完善金融风险监测、评估、化解、处置、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行业自律、监管协同的长效机制,及时发现、有效处置金融风险,切实维护我市金融系统平稳运行,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各地要按照“政府协调、市场运作、突出重点、处改结合、依法推进”的总体原则,通过采取多项综合措施,尽快使我市不良贷款率低于全区平均水平。近期重点集中处置化解全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通过资产转让、资产置换、改制注资等多项化解措施,力争每年消化处置不良贷款20%以上,三年内消化大部分存量资产风险,切实改善我市农合金融机构风险在全区居高不下的现状。

  二、整治任务及工作措施

  (一)建立和完善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机制

  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风险防控制度。按照不同行业、地区、客户、产品等风险偏好,加强重点监测,同时,要按照风险合规要求,做好内部风险评估,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报告制度,按季度向监管部门报告金融风险评估情况;市人民银行、银监分局等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管信息系统作用,按季度对金融机构的各项潜在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特别是要加大对重点地区,高风险机构金融风险的监测力度,作出准确评估,形成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机制。市处非办要建立健全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加强非法集资活动和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的风险排查,对各类潜在风险进行评估。

  责任单位:市人民银行、银监分局、配合:金融办、工商局、各金融机构

  (二)建立和完善金融风险化解机制

  各旗县市区政府对本地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工作负总责,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化解不良贷款防范金融风险的意见》等文件的有关要求,按照“锁定存量、管好增量、盘活总量”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防范和化解区域性金融风险。要制定本地区金融风险防范化解方案;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研究不良贷款化解工作具体措施、交流经验、推动多方合作化解方式、落实化解成效;要积极落实解决不动产登记抵押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切实解决金融机构在贷款重组、续贷、展期操作中不动产登记缺失的障碍。

  突出工作重点,按照“做实债权、化大清小、合规操作”的目标,积极帮助地方农合金融机构通过重组、转化、落实担保责任、依法追偿、强化责任清收、出清假冒名贷款、核销等多种方式,集中处置化解高风险农合机构不良贷款;要坚持“在发展中化解风险”的工作思路,切实帮助农合金融机构拓展业务,充分发挥农合机构“三农三牧清算中心”的作用,扩大存贷款规模,提高存贷款比率,降低不良贷款率;要综合运用建立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风险处置基金,探索发行金融扶贫专项债券,实施委托投资,推进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等措施,积极创新手段,加大金融风险处置力度。

  对于政府性项目直接形成和由于政府性项目形成三角债造成的不良贷款,要通过房地产去库存、兑付工程款、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处置存量资产、列入财政预算等多种方式,切实帮助金融机构化解不良贷款。在兑付结算棚户区改造、城镇建设、公路建设等资金时,协调有关部门将清算专户开设在农合金融机构,以便清算划转。

  对于政府公职人员直接借贷、担保或信用卡透支等产生的不良贷款要采取多种措施进行化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采取约谈等措施督促公职人员带头诚实守信;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助配合有关部门从公职人员工资和补贴帐户中抵扣违约和担保贷款的方式帮助化解。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现有不良贷款制定切实可行的化解方案,要准确反映贷款形态;按照真实的贷款分类计提拨备,提高风险抵御能力;要制定“清收一批、转让一批、续做一批、重组一批、核销一批、抵债一批”的分类处置计划;要对全部借名贷款、股东贷款、债权不实贷款,债权与抵押权分离贷款,借据合同存在明显瑕疵贷款和超过法律诉讼时效期的贷款,逐笔核对确认债权,签订承债协议,做实借款契约,在重组中恢复真实借贷关系,限期消灭借名贷款;对逾期贷款中不能正常结息、贷款债权不实、担保抵押不实,不积极配合银行化解风险、实施贷款重组以及股东贷款,全部进行法律诉讼保全;加快不良贷款核销和批量转让进度。

  乌兰察布银监分局要严格管控增量风险。在保障“三农”、小微企业和带动农牧民致富的龙头企业信贷服务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暂停高风险机构、大额贷款占比超过50%的机构和借名贷款未在重组中全部整改以及假冒名贷款未出清的机构发放100万元以上大额贷款;可叫停各农合机构社团贷款、大额异地贷款、有大额不良记录客户贷款有3家以上银行贷款的客户新增授信。严禁各农合机构新发放借名贷款、超比例贷款、房地产贷款、股东违规贷款,严格控制增量风险。

  市金融办、银监分局要以高风险机构风险化解为重点,按照“改革与转型发展结合、改革与风险化解相结合”的原则,以股份制改制为导向,以组建农商银行为核心任务,以不良资产处置与股权结构优化为主要方式,积极稳妥推进农信社法人机构改制工作,优化农合机构各项经营指标,使其真正成为我市优质地方法人金融机构。

  市人民银行、银监分局等有关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强化对“影子银行”及跨行业、跨市场的金融产品与业务的监管,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对跨市场、交叉性的产品和业务通过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及时予以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空白。要适度提高不良贷款化解中金融监管容忍度,对于真实反映借名贷款、还原贷户等情况,可以容忍农合机构适当超比例贷款。

  各级国土资源(不动产登记)部门要对企业和个人贷款抵押登记申请开辟“绿色审批通道”,制定优化审批流程,设立专门服务窗口和服务人员,落实专人跟踪,优先落宗、优先扫描、优先审核、优先发证,最大限度压缩抵押登记办结时限,提高登记发证效率。对于办理抵押登记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请示上报属地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落实解决。要增加金融机构自主选择评估机构的裁量权,减少内外部对准入评估机构认证不一的要求,降低融资成本。

  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各项涉及金融机构接收和处置抵贷资产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要针对金融机构接收和处置抵贷资产属非交易性质的特殊性,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和争取有关优惠政策,避免重复征税,切实减轻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负担。

  各级人民法院要简化办事程序,降低诉讼费率、预交费比率和缓交诉讼费,缩短金融机构的诉讼追索期限,降低诉讼追索成本;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明晰的金融债权诉讼案件应开辟“绿色通道”,积极受理,加快审决,强化执行,加大金融债权案件仲裁和审结执行力度,提高债权司法清收成效。年内,已立案的金融债权诉讼案审结执行率不低于80%。要严格落实联合惩戒“黑名单”制度。

  各级检察、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出台强有力的整治措施,加大对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银行案件处置的组织领导,加快案件侦破,维护银行正常经营秩序。

  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政府,市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分局、纪检委、发改委、财政局、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工商局、国土局、国税局、地税局等相关部门

  (三)建立和完善规范民间融资发展机制

  各旗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引导规范民间融资发展的指导意见》(内政办发〔2016〕185号)等文件的有关要求,落实“属地管理”职责,有序规范民间融资健康发展。要加强对投融资咨询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工商、公安、商务、人民银行、银监、金融办等部门对投融资管理(咨询)公司、贷款中介公司、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寄卖行、典当行、第三方理财机构等开展检查,确保其依法依规经营。

  各地要加强农村牧区高利贷综合治理工作,并制定专项整治方案,遵循“疏堵结合、标本兼治、强化监测、预防为主、依法规范”的原则,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摸底排查工作,建立县乡村信息报送工作制度,全面掌握高利贷情况;依法依规处置高利贷工作;加快普惠金融建设步伐,逐步压缩高利贷的存在空间。要依法规范民间借贷活动,严厉打击和防范民间借贷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把地区民间借贷风险降到最低。要探索开展新型民间融资机构试点工作,积极审慎设立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为民间融资提供登记、鉴证、咨询等服务,有序对接民间资本供给与需求。

  市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分局、工商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互联网金融机构要依法合规经营,P2P网络借贷机构严禁设立资金池、自融自保、发放贷款等。股权众筹机构不得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各保险公司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高现金价值、跨界以及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等。第三方支付机构不得无证经营。互联网企业不得违规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

  市金融办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提高非现场监管水平,实行动态监管。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加强对权益类和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的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做好统计监测、违规处理、风险处置及信息公开等工作,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市商务局要加强对典当行的监管,加大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工作力度。 

  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政府,市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分局、工商局、公安局、商务局

  (四)建立和完善金融风险处置机制

  市政府要按照总体调度、分工负责、加强协调配合的原则,从人员、资金、机构、舆论引导、不同风险等级干预措施等方面制定和完善我市金融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各旗县市区政府也要组织制定和完善本地区应急处置预案,明确处置原则、处置主体的权利义务、处置模式和适用范围等,增强金融风险处置的针对性、有效性,预防风险的蔓延。金融机构股东和债权人要发挥自我救助的作用,建立股东注资、主动出售资产、债转股等自救机制。市处非办要积极协调工商、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对以欺骗手段或者以高利率为诱惑,非法吸收单位和他人资金从事放贷的行为予以取缔,符合法律追诉条件的予以严厉打击;对高利放贷和暴力讨债行为符合法律追诉条件的予以严厉打击。市财政局要探索设立地方金融风险化解救助基金。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财政局、人民银行、银监分局、工商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各旗县市区政府

  (五)建立和完善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机制

  进一步拓展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覆盖面,市人民银行要加快推进市级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并将相关监管部门纳入共享平台,做到信息互联互通。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证券业、保险业、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各类交易场所、典当行等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逐步实现跨行业跨部门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共享,推动建立信用约束机制。增强信用观念,提升诚信意识。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洗钱、金融欺诈、恶意逃废金融债务、非法证券期货、非法互联网金融活动等违法犯罪行为。扶持发展信用评级机构、征信公司等中介机构,提升信用信息和征信结果应用水平。逐步加大对违约行为的惩罚力度,强化和推广信用观念,提升公众诚信意识,逐步改变融资格局。要建立健全跨部门失信企业、失信人通报制度和部门间联合惩戒机制。对蓄意破产、划转剥离资产等恶意逃废债务行为依法进行追责处理,营造“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处处受限”的外部环境。从源头上规范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分局、金融办、保险协会、工商局、商务局、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各旗县市区政府

  (六)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

  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小额贷款公司等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自律组织的作用,积极主动承接行业自律和规范管理。各行业协会要加强防范金融风险培训、教育和典型经验的交流、推广,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维护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行业协会之间要加强横向交流合作,共同组织研究跨行业、跨市场的金融活动,促进行业间风险信息共享、风险防范措施联动。

  责任单位:市人民银行、银监分局、保险协会、金融办、商务局

  (七)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市人民银行、银监分局、金融办等部门要建立和完善金融机构风险防范和化解协同工作机制。按照“穿透式监管”要求,依托数据分析技术,把各类金融活动置于日常监测范围,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对不公平或不合规的市场交易活动及时主动干预,对风险超出监管要求的金融机构,指导其减少风险资产、补充权益资本。加强跨市场、跨行业、交叉性金融业务的风险管理,强化信息沟通和研判预警,增强监管合力,促进金融机构稳健经营,使金融风险防范和金融发展保持同步。

  责任单位:市人民银行、银监分局、金融办、保险协会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旗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金融风险化解工作,要成立以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具体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方案,切实加强对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各旗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做到亲自过问、亲自安排、亲自督促,推进落实工作。

  (二)建立联席会商机制

  市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分局、公安、法院、国税、地税、国土等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席会商机制,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工作情况。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研究化解金融风险具体措施、交流经验、推动多方合作化解方式、落实化解风险措施,协商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

  (三)建立督查考核机制

  市政府督查室要建立督查考核机制,加大对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的督查考核力度,特别要将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化解、农村牧区高利贷综合治理等专项整治情况列入政府重点督查事项。

  (四)加大宣传力度

  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类媒体,有计划、分专题、有针对性地普及金融知识、融资工具和金融政策、法律法规。通过金融知识、政策进校园、进社区、进机关、上街头等宣传活动,引导大众投资者正确认识投资风险,有序打破“刚性兑付”的观念,使各类投资行为回归理性;要建立民间融资风险防范宣传教育长效机制,采取集中宣传与日常宣传相结合的方式,广泛开展民间融资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宣传教育活动,及时公布各类民间融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引导社会公众增强法律意识、防范意识和风险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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